康定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康定县位于甘孜州东部。北纬29°39wwwwww~30°45ˊ,东经101°33ˊ~102°38ˊ。东与宝兴、天全、泸定、石棉县交界,南接九龙、木里县,西邻雅江县,北靠小金、丹巴、道孚县。东西最宽140公里,南北最长180公里,面积11422.75平方公里。康定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历史名城。古为羌地:三国蜀汉称“打箭炉”,唐属吐蕃;元置宣抚司;明置宣慰司,清雍正七年(一七二九年)置打箭炉厅;光绪三十四年(一九○八年)改设康定府;一九三九年建西康省,设省会于康定;一九五○年三月康定解放,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首府至今。一曲《康定情歌》使康定名扬海内外。1990年底有人口96687人,其中城镇人口34301人,农村人口62386人;藏族54149人,汉族40052人,回族883人,彝族301人,余为蒙古、苗、壮、布依、满、瑶、白、土家、纳西等民族。康定县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在11458.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目前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金、银、铅等。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1000亿元以上。野生动物300余种,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大熊猫、云豹、白唇鹿、小熊猫等40余种,在有川西云杉、冷杉等珍稀植物生长的茂密森林里,盛产着虫草、鹿茸、贝母、天麻、麝香等名贵中药材,康定境内河流纵横,水量充沛,以大渡河为中心的水力资源水能蕴藏量达334万千瓦,可开发量为167万千瓦,同时地热资源极为丰富,有“温泉城”之称。